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做重大修改
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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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信息网报道,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16日表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办法》对准入条件进行修订,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业获得长足发展,2012年银监会监管的20家金融租赁公司净利润超过100亿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总资产达8400亿元。此次被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由银监会2007年1月颁布。
银监会发布公告说,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1月16日前反馈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中国金融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