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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1条融资新政支持小微企业 PE发债正式放开

 时间:2013-07-26     浏览:2975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等11条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为“PE”)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PE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PE资本规模。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
    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要求,《指导意见》提出,支持PE与企业债券满足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国有PE间接或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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